依據:金門縣政府115年3月17日府觀交字第1150021797號函暨金門縣港處115年3月23日金港行字第1150002028號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旅客服務費收費原則如下:
(一)金門籍旅客,每次收取新臺幣100元。
(二)非金門籍旅客,每次收取新臺幣160元。
二、身分認定方式如下:
(一)旅客如係以「金馬證」購票者,得直接適用金門籍收費標準。
(二)如未使用金馬證購票,則須出示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可證明設籍金門之文件,始得適用100元收費標準。
(三)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均依非金門籍標準收費(160元)。
(四)持外僑居留證(含永久居留證)者,因非屬本國籍,爰不適用金門籍收費標準。
三、證件攜帶說明: 旅客於搭乘時,仍須依出入境相關規定攜帶必要之旅行證件(如護照或台胞證等);另如欲適用金門籍優惠,應備妥可證明戶籍之文件以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