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托運須知

一、為因應離島兩岸通航航線客運需求,提供更便捷、優質的旅客服務作為,爱依據兩岸航運相關規定,訂定船公司(下稱運送人)客船客隨身攜帶行李或交運送等事宜,以為執行作業準據。

二、作業範圍:

(一)本事項以運送人當航班乘船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為作業範圍,非當航班客之隨身行李或物品不受理交運送。

(二)乘客託交運送之行李,每人原則以二件、總重量不超逾20為限,其件行李體積長+寬+高總和不得超過180公分。

(三)對於乘客託交運送之計費超額行李作業範圍:

1.當航班乘客未達客滿時,運送人得以空餘之重量(如附表所登載)提供乘客計費辦理行李超量託交運送。

2.當航班乘客滿載時,僅於未達發航船舶可容載之行李總重(如附表所登載)前提供,若逾該總重額後則不予受理。

(四)報值:

乘客於託交送行李時,得申報其毀損減失之要賠償,每公斤價值超過500元整時,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但不能超過行李的實際價值。每一乘客之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新台幣4000元。若乘客身攜帶 或託交運送之行李,本公司認為有疑義時,得要求乘客將其內容明白申報,必要時應會同乘客檢查之。

三、行李收運及交付

(一)乘客託交運送行李最遲須於航班開航前20分鐘至託運櫃擡辦理托交運。

(二)乘客個人或團體於完成出境報到領取登船證後,金門港站於出境查驗前、廈門港站於出境查驗後憑登船證及出境有效證件至行李託運櫃辦理行李託交運送,並領取行李號碼牌。

(三)託運櫃檯受理乘客託交運送行李,須加掛(綁結)行李號碼牌並於登記表(交接清單)登錄,行李號碼牌收執聯交付乘客收執於目的港領取行李。

(四)乘客於金門港站出境託交運送行李時,須等待行李通過關查驗後,始可辦理出境通關。行李若未能通過海關查驗者,託運櫃檯應即通知託運人至現場開箱查驗。

(五)各航空公司中轉乘客已完成兩關一驗之記交運送行李,於運抵碼頭實施分流後,由運送人與航空公司按件數對號(行李牌號)清點交接装載(乘客使用原航空公司行李託交運送號碼牌)。

四、收費標準

(一)乘客手提行李及計重20公斤(含)內之託交運送行李不收取運費用。

(二)依「作業範圍(三)」之超量託交運送行李每公斤收費新台幣8元。

(三)報值費:按乘客聲明超過「作業範圍」。

(四)規定限額部分的1%收取。

五、損失賠償

(一)乘客行李託交運送僅負責件數保全,內置物品不負責損失賠償責任(貴重或易碎物品由旅客自行隨身攜帶)。

(二)託交運送之行李如有損失,依下例原則處理:

1.按實際損害計價賠償,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500元、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2千元整。

2.遺失之行李若於賠償後又經尋獲者,如託運人同意領取時,託運人應退回原賠償款額。

3.託交運送行李之損失若屬自然性或違禁品項或規定不受理託交運送項目者,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